各院系:
为认真做好我校2017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565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明确评审对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含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已有的生活补助外,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预科生可享受相应教育阶段的国家助学金。
二、把握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优先考虑:
(1)持有低保证、特困证、孤儿证、本人残疾证以及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的学生;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父母一方已逝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一)国家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学习年限: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 学习成绩:
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
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2016-2017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四)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第六条的规定,并在当前学年(2017-2018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督促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川教函〔2017〕436号文件)“优先将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直接纳入困难学生库,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将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表格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院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2.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
3.评审名单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二)国家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见附件3);
(2)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
(3)推荐名单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见附件4)报所在院(系);
(2)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
(3)初审名单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奖助名单报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5)报所在院(系)(预科生向录取高校申请,下同);
(2)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资助名单及档次(分为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档);
(3)初审名单及档次在本院(系)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处资助中心。
四、规范报送材料
(一)填写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书;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附件6);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
(4)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加盖公章)。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7。《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进行,所有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签名处”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外,其余内容均需打印。
(二)报送内容及时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需进行系统导入,具体操作另行通知,请各院系务必做好认定结果统计工作。
2.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各院系务必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8,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系统导出后打印,一式一份)。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复印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并附在申请表后(胶水粘贴)。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院系务必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9,一式一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一式一份)。由系统导出后打印,具体操作另行通知。该表须按《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9)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
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各院系务必于2017年10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附件10,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3)《2017-2018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附件11,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系统导出后打印,具体操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