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院〔202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本办法中用人单位是指各学院和党政职能部门(指校内各党群、行政、教辅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单位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下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七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二)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下拨,统筹全校勤工助学计划,开发勤工助学资源,指导各单位勤工助学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相关工作,监督勤工助学工作落实情况及勤工助学金的使用情况;
(四)协调解决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遭遇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
(五)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规范制定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规定及劳动酬金分配方案。
(二)对参加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岗位专业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及勤工助学综合技能;
(三)具体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考核及酬金申报,各学院还需负责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并接受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本单位勤工助学相关资料。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金来源于学校从教育事业经费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基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设岗原则:
(一)岗位设置总数根据学校年度勤工助学经费预算确定。
(二)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科研助理、实验助理、管理助理、学工助理、教辅助理和后勤助理为主。
第十五条设岗要求:
(一)学院根据学校划拨的勤工助学资金,在经费额度内统筹安排、合理设置面向本学院的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向本院学生公布。临时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原则上以固定岗位为主。
(二)党政职能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合理设定固定岗,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后,面向全校招聘。临时岗位由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前通过OA申请,原则上临时岗应配合学校重大活动、部门临时、紧急工作而产生,若无特殊情况,不再单独设置临时岗。
第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职责要求的现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未经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学校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各二级学院应在经费额度内统筹调度,超出经费额度的,由学院自行解决。
第六章岗位申请及聘用
第十八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
(三)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四)生活勤俭、节约;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除部分技术型岗位有特殊需求外,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学生基本职责:
(一)牢固树立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任劳任怨;
(三)参加岗前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岗位要求;
(五)因故无法工作,应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
第二十条选聘方式及程序:
①学院:各学院向本学院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
学生择岗申请,填写《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学院审核,学院审核、确定拟聘用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录用,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②党政职能部门:党政职能部门设定的固定岗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确定后,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通知。学生择岗申请,填写《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提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无异议后选聘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发布。
第七章岗位考核及酬金发放
第二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实行每月考核制,各用人单位要坚持“谁设岗、谁管理、谁考核、谁负责”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良、差。
凡两次考核为差者,各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更换勤工助学学生,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如需中途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提前15日告知用人单位,以便工作交接。学生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经查属实,予以解聘,扣发当月酬金,且此后半年内,各单位不再受理该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固定岗位以220元/月计算酬金,临时岗以12元/时计算酬金(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每月20日前,各单位对本月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
职能部门通过OA申报勤工助学固定岗发放信息审核表,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后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内。学院填报制作勤工助学固定岗发放信息审核表报计划财务处审核,并将纸质酬金发放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校内有关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参加勤工助学相关活动;
(二)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聘用协议外的要求,拒绝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活动,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学校根据国家勤工助学政策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义务:
(一)认真完成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若出现学业警示或者留级等学业状况,应取消其勤工助学活动;
(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形象;
(三)学生要诚实守信,自尊、自爱、自重,端正工作态度,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要有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第九章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录用勤工助学同学,按时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二)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如发生勤工助学学生违反用人协议,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岗位培训,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涉密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学生勤工助学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中相关规定;
(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情况,按时客观地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工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