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和材料报送的通知
各系(部):
为认真做好我校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和财政部、教育部《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4年高校国家资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川财教〔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和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评审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含2014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含2014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把握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优先考虑:
(1)持有低保证、特困证、孤儿证、本人残疾证以及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的学生;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父母一方已逝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3)家庭经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2.学习成绩: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特别优秀”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人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优秀”规定执行。
(四)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可参见我校助学中心网页:http://211.83.32.73/xsc/News_View.asp?NewsID=124)。
三、规范评审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系(部)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名单:
3.评审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二)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
2.各系(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附件12)及申报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本系(部)拟推荐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3.推荐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
2.各系(部)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附件12)及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拟定获奖学生必须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3.拟定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4):
2.各系(部)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附件12)及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拟定国家助学金名单及国家助学金资助档次(分为一档2000元/生·年、二档3000元/生·年、三档4000元/生·年),拟定受资助学生必须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3.拟定名单在系(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资助中心。
四、规范报送材料
(一)填报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学生本人书面申请书;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公章)(附件5);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4) 当地镇、乡或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加盖公章);
2.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以下要求填报:
1)表格为一页,正反面印制并填写,不得随意增加页数。
2)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如需涂改,需在涂改处签名并盖章;如无相关信息,请填写“无”。
3)表格标题中学年的填写应为评审工作开展学年的上一学年,如2014年秋季学期填表申请国家奖学金,表格标题中学年应填写“2013-2014学年”。
4)表格中各项内容须打印,但所有签名处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写签名,不得使用签名章代替。
5)表格中“出生年月”、“入学时间”、“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日期”只填写年、月,具体格式为“1998.02”。
6)表格中“是□;否□”栏,请选择并涂黑。
7)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8)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系部自行确定,系(部)、年级、专业、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总人数要与排名范围对应一致。
9)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10)表格中“推荐理由”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推荐理由必须做到理由充足,能明确体现每名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优秀表现和突出特点,不能千篇一律,甚至出现雷同。
11)表格必须体现系(部)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12)表格“院(系)意见”栏中,必须由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明确评价参评学生各方面表现,不得只简单填写“同意”、“同意推荐”等字样作为系(部)意见;签名处必须为系(部)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的签名和系(部)公章,不能用系(部)公章代替领导签名。
13)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或班主任推荐,系(部)出具推荐意见,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3.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填报要求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其中“收入来源”为务工或务农,人均月收入=家庭月总收入/家庭人口总数(取整)。
4.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填写请参照《国家助学金申请样表》(附
件6)要求进行。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请各系部务必于9月30日之前将《成都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统计表》(附件7)纸质档(需加盖公章)和电子档交学生处助学中心。参与评审学生的书面材料由所在系部暂先保存以便归档。
2.国家奖学金
各系部务必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系(部)国家奖学金评审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能全面反映评审办法评审依据、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审程序、分配名额、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8纸质和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三份)。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部务必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系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9,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一式三份)须按《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
4. 国家助学金
各系部务必于2013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送学生处,申报材料包括:
(1)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能全面反映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
(2)《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10,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附件11,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一份)。
(4)《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纸质版一份)
附:以上纸质材料均须领导签字并加盖系(部)鲜章,报送学生处304办公室,联系人:黎帆;联系电话:87992123,邮箱:409706719@qq.com
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处
2014年9月10日
附件:
附件一《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四《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五《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附件七《成都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统计表》
附件八《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九《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附件十一《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附件十二《2014年国家奖助学金最终分配表》
附件十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