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院〔2021〕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若干意见》(教材〔2015〕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人是指为我校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相关银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审核、管理、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是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贷款学生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是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单位,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中心全面做好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各项事务性工作,同时负责学生的管理、教育、引导等育人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做好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管理和还款确认工作;
(四)组织学生填写续贷声明并完成审核工作;
(五)做好回执信息录入工作;
(六)向财务处提供贷款学生到帐明细;
(七)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上报工作,维护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开户行账户信息维护工作;
(八)组织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
第九条财务处工作职责是:
(一)向各学院提供学生贷款到帐名单;
(二)贷款资金到账后,办理贷款资金的结算工作;
(三)对已享受国家免学费学生严格把控不再获取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活动;
(二)全面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借款学生出现肄业、结业、转学、休学、退学、失踪、死亡、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移居它国等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三)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活动,负责建立本学院借款学生的诚信档案;
(四)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学生根据贷款银行业务流程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中心在贷款系统中录入审核通过的学生回执信息,省外借款学生在录入回执信息时,需提交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后,由生源地承办银行将贷款电汇至我校指定账户,贷款资金到达学校帐户后,由学校财务处办理贷款资金的结算。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学费、住宿费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须在毕业离校时进行还款确认,且自取得毕业证书当年的9月1日(含)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要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人预留账号,银行将定期予以扣收;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银行、省级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站、校园网站、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并向用人单位通报。
(三)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四)必要时可采取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