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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业学院学费减免办法

2025年02月24日 16:11:45    学生工作部(处)

(成工院〔2021〕155号)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9]473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四条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提出学费申请:

(1)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2)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3)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4)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5)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学费减免的学生;

(6)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减免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团组织、行政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2)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获得资助的;

(4)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5)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三章 学费减免等级

第七条学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两个等级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九条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1)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可包括:家庭贫困相关证明、烈士证、家庭所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相关新闻报道;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诊断书;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2)各学院初审

辅导员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进行核实,组织班委会调查讨论研究,确需减免学费的,由辅导员向学院提交申请。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审议的名单报党委学生工作部。

(3)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复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按照申请条件审查相关材料,通过学生工作例会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批准相关申请。

第十条学生获得学费减免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工业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成工院〔2012〕109号)作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上一条:成都工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下一条:成都工业学院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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